看到有一位留言說他對產險比較熟悉,這樣比喻更明白
往往都是被”名詞”給嚇跑
但實際上,選擇權許多概念,套用我們生活上會遇到的事物就變得容易理解許多
如果之前用保險的舉例,大家可以接受
那我們就順勢來講一下,買方與賣方
身為買方去買保險,發生事情時,我們買方有權利可以叫賣方來幫我們扛
而賣方收錢承接這份保險,則是有義務要來扛責(了不起負責)
那如果沒發生意外呢?
買方就是乖乖把這筆保費讓賣方收走
賣方可以開心收下這份權利金
問題來了,賣方今天願意承接這份責任,我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錢賠得起?
所以要做賣方,就需要提出證明,證明08賠得起
因此,在選擇權的世界裡
做賣方是需要動用到”保證金”,而且金額會比較高
至於買方則是支付”權利金”就好,金額相較之下是比較低的
快速做個總結
買方支付權利金,享有權利
賣方提出保證金證明扛得起,並且有義務要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