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虛擬貨幣和虛擬資產的崛起已經改變了金融世界的格局,然而,這也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挑戰,其中之一是與詐騙和洗錢犯罪相關的問題。虛擬貨幣的匿名性和便捷性使其成為詐騙集團的理想選擇,而台灣也不幸免於此。為了應對這一問題,台灣政府採取了一系列重要舉措,包括最近通過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罪
修正草案的核心之一是新增了「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罪」,該罪行針對無故收集他人金融帳戶或虛擬通貨平台帳戶的行為進行規範。根據新的條文,這種行為將面臨最重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00萬以下罰金的刑罰。這一舉措的目的是明確禁止詐騙集團等不法分子無故收集他人的帳戶信息,從源頭上阻止洗錢行為。
不得交付、提供帳戶
此外,修正草案還明確規定了任何人都無法無正當理由將帳戶或帳號提供給他人使用。這一規定旨在防止詐騙集團滥用他人的帳戶進行不法活動。對於違反這一規定的人,將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處以刑事處罰,包括告誡和有期徒刑等。
法人罰金刑和域外效力
修正草案還包括對法人罰金刑的增訂,這意味著法人機構如果被發現參與洗錢活動,也將受到嚴格的懲罰。此外,修正草案還強調了對於洗錢犯罪的域外效力,以防止不法分子逃避法律責任。
這些舉措表明,台灣政府對於打擊虛擬貨幣和虛擬資產相關的詐騙和洗錢犯罪非常重視。這也是台灣政府在虛擬貨幣監管方面的一系列舉措之一,旨在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並加強對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希望這些新的法律規定能夠有助於防止不法行為,並為台灣的金融業界帶來更多的透明度和合法性,讓投資者更有信心參與虛擬貨幣市場。
參考資料
為有效終結收簿犯罪及人頭帳戶亂象,根本性從法制面解決人頭帳戶問題,本部前擬具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6條修正草案,於112年4月13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今(19)日三讀通過,修法完成後,將能針對收簿犯罪強力查緝,並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洗錢管道,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
詐騙犯罪猖獗,國人深惡痛絕,行政院於112年5月4日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1.5 版」,除跨部會合作共同打擊詐欺外,同時在法律面祭出打詐五法修法,以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其中本部主管之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均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以「擴大處罰」、「加重刑責」、「斷絕人援」、「斬斷金脈」為核心。
此次洗錢防制法修正,係鑑於犯罪集團分工細膩,有計畫性的收集人頭帳戶,在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然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時,出現無「法」可罰之困境;另因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之犯罪意圖,造成犯罪集團肆無忌憚使用人頭帳戶,製造犯罪偵查之斷點及追討犯罪所得困難。是以,為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採取「全面防堵」、「標本兼治」之修法方向。
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號)罪(第15條之1) 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二、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第15條之2) (一)為衡平刑罰之嚴厲性,避免處罰法網過密,本條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處罰。
另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上開刑事處罰。 (二)要求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端,進行高風險帳戶之功能控管,使業者自管理面著手,以降低再犯風險。 三、配合上開新增條文,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第16條)。
此次洗錢防制法之修正,本部特別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之共同努力與全力支持,積極審議此修正草案,並有賴相關部會之通力配合,本於政府一體之精神,全力支持本次修法,使修法程序得以順利推動。相信透過完備法制面之具體作為,將給予執法機關打詐利器,提升詐欺、洗錢犯罪之查緝及定罪效能,保護國家人民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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